6月起实施,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_环球新视野

2023-06-02 19:27:43    来源:国是直通车

文/陈昊星

最高法、最高检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资料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起到哪些保护?加重、从重的量刑幅度具体有多重?

入罪认定标准得到进一步明确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年5月23日,三地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依法执行死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在上述三案中,犯罪分子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倪笃群通过QQ聊天等方式,假借恋爱之名,行残害之实,不仅实施强奸,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扭曲未成年人“三观”。

王小山、孙保昌先在线上实施“隔空猥亵”,再挑选被害人在线下实施强奸,使被害人身心受到巨大摧残,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佳华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在“两高”新出台《司法解释》后,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情节认定标准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此前,对于通过网络聊天实施“隔空猥亵”等行为没有明确提及。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索要裸照、视频,继而在线下进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犯罪线上、线下交织,具有很大危害。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对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依照猥亵犯罪处罚;对拍摄奸淫、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介绍,《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如何理解和应用所进行的解释,并非创设法律,也没有超越现行法律。只因为法律的制定往往存在滞后性,无法照顾到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现象和新问题。

张明提到,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法定刑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较高幅度的处罚。根据本次《司法解释》第一条,对于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奸淫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奸淫等6种情况,在量刑时,还要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张明举例,如强奸罪一般量刑范围为3—10年,如果奸淫幼女,量刑时需要按照较高幅度的标准进行从重量刑,但不能突破10年。

但对于一些性质更为恶劣的情况,如《司法解释》第二条谈到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等八种情况,在一般性量刑处罚的范围内,即便从重也不能罚当其罪,这种情况就需要根据《刑法》236条第三款的规定加重处罚,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仍有不断完善的空间

中新社国是直通车从部分律师和法学教授处了解到,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在我国刑事司法中一向秉持从严处理的态度,但是由于无具体的司法解释指引,加之各地对于从重处罚的认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曾出现一些量刑畸轻的案例。

张佳华分析称,各地司法机关可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的细则进行准确裁判,在性侵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规范量刑方法。在根据案件事实对加重情节依法适用的基础上,严格适用缓刑,限缩酌定从轻情节的从宽幅度。

此次《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

张佳华特别提到,《司法解释》对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合理费用,这是一大进步。

张明也认为,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很好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困惑,对于有效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具有很高价值,但实际的社会生活永远比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预设的情况复杂,因此未来仍有一些需要不断探讨和完善的空间,例如: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哪些人?

2、城乡差距越来越小,“农村留守女童”如何界定?

3、“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中的严重如何把握?

4、解释中的“长期、多次、多人”如何精准把控?

5、“精神发育迟滞”是否需要司法鉴定,标准如何掌握?

6、“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是指哪些情形?

7、在认罪认罚广泛适用的大背景下,“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的程度如何控制,怎样从严?

8、对于“从业禁止”如何有效实施并监督?

完善并提高未成年人性保护意识

如何完善并提高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意识?

张佳华指出,首先,应当从社会层面建立对性行为的正确认识,摆脱“谈性色变”的传统观念,建立广泛意义的性教育体系,通过媒体宣传、科普读物等引导社会大众正确、健康、积极看待性行为。在孩子建立起对性行为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对性骚扰勇敢说“不”。

其次,从幼儿教育开始,应科学落实对于孩子的性教育,按照不同的年龄阶段开展相应的性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开设专门的生理卫生课程,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性行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分辨能力。同时,教育系统应重视家校联合,做好对家长的科普教育工作,家长也应当积极参与对孩子的性教育。

此外,要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儿童性教育问题,有必要时由当地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为学校提供援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当特殊、优先保护。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的性侵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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